中国式的房地产企业集团上市形态——房地产“新发展模式”探讨

发布时间:2024-09-19 10:14:57 来源:雷火电竞app官网入口 作者:雷火竞技app官网入口 13

  4)羊毛还够不够呢?换言之,在保交楼上,开发商面临的是“流动性问题”,还是“偿付能力”问题呢?

  (对这一条的讨论,不考虑企业的上市地问题,也只考虑企业的上市格局及形态。同时,“所有制中性”,国企民企均适用)

  在新时代、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模式下的新型房地产及金融关系里,上市的房地产/不动产集团可以构建这样的格局与形态。

  主业:房地产开发、不动产投资、房地产金融(基金化/资产管理/资本管理)。中国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集团均完成上市,都具备上市平台1。

  ——该上市平台是重资产的,“脱胎”自最初的住宅开发商,拥有开发资质及建设能力,未来主要用来拿地、开发及持有项目(扮演“业主”角色)。未来如果搭建REITs,可负责持有和管理REITs的份额

  ——伴随旗下商业不动产资产融资链条的打通(通常以搭建公募REITs为标志),可尝试发展“基金化”能力,以系统性解决项目端/资产端的权益融资问题。

  ——未来新板块如分拆上市,集团应继续持有上市子公司的权益,以此“闭环”新赛道创造的增长与收益,并帮助集团最终整体平稳过渡到新发展模式

  ——如果旗下的上市子公司/板块较多的话,则上市平台A会越来越趋近一个控股集团。投资人投资该平台的不足是距离底层业务与资产“较远”,但可满足总体配置的考虑

  ——在项目/资产层面使用间接融资(商业银行)、直接融资(资本市场,如资产证券化、私募REITs、公募REITs等)及私募股权融资等

  ——如果房地产企业集团有更强的金融/基金化属性,也会吸引对金融感兴趣的投资人(但也同属于传统行业)。另外,如果市值较大,且旗下业务足够丰富多元,也能够吸引一些配置型的长线投资人

  主业:专事社区(例如住宅)及其他不动产资产及空间(如购物中心、写字楼等)的运营、管理及服务的轻资产企业,最贴近“新发展模式”的定义。中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集团在过去几年也完成了上市平台2的构建(虽然有部分与上市平台1的关系为平行结构,而非垂直结构)。

  ——围绕该平台,由住宅物业出发,不断拓展其他业态、资产、空间的运营及管理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写字楼、租赁住房、产业园、城市公共服务、酒店、教育、医养、政府办公及其他空间及业态(许多可能为房地产企业集团里经营的规模不大的“非核心”或“长尾”业务)

  ——所服务的不动产空间及业态可能由市场第三方持有,也可能由开发商持有;也可能由开发商组建的基金持有,或由开发商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设立的公募REIT持有

  ——针对各个业态,在基础物业费及租金之外,发展出服务租赁企业、终端零售消费者及各类“私域”的垂直能力(“增值服务”)

  ——“向上赋能”:该上市平台十分贴近“新发展模式”,在做大做强后,能够向上赋能母公司上市平台1,助其整体转向新发展模式

  融资方式:因是轻资产公司,主要在平台层面依托股权融资,同时如果企业的规模足够大,有机会配以少量信用类债权融资。

  投资人群体:吸引热衷于消费零售、企业服务、科技等新经济板块,同时不喜房地产/不动产及重资产行业投资人。这是平台2的最大价值。同时,在新时代的中国,地产与金融的合理关系需要重构,未来并非所有的不动产资产及业态都能实现资本循环,“轻重分离”的处理至少能够帮助将轻资产部分的价值通过资本市场先予兑现。

  上市平台3:公募REITs(基于不同的业态类别,可组建多支REITs,因此这里指的是某一类上市平台,而非一个具体的上市平台)

  ——中国内地的公募REITs,资产端的运营是“外置的”,即由REITs委托专门的资产服务机构进行(该机构通常又属于原始权益人,即本篇所指的原房地产企业集团)

  ——公募REITs可能包含单一不动产业态(“pure play”),但也可能包含多种业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业态最好有业务或财务上的协同性,或作为加总,能够正向帮助REITs的市值及流动性

  ——公募REITs也是同类型不动产资产的收购平台/退出平台,可向原始权益人/房地产企业集团(即上市平台1)/关联方(上市平台2发现的资产)或纯粹第三方不断收购资产

  ——“向上赋能”:公募REITs可帮助上市平台1(原始权益人/房地产企业集团)回收部分初始投资资金,优化资产负债表,并循环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及新发展模式定义的不动产;同时,如资产运营服务已委托轻资产的上市平台2进行,则可以成为上市平台2在市场上获取更多资产服务对象的“抓手”(帮助上市平台2收购相中的资产,最终注入公募REITs后也委由上市平台2提供管理服务)

  融资方式:房地产企业不断将成熟的不动产资产注入REITs平替啊,实现对不动产资产初始投资的回流与资金循环。REITs本身可以继续扩募,发行新的份额以购买新的资产,同时可以配以一定的杠杆(主要采用间接融资方式,例如商行的并购贷)。

  投资人群体:主要是不动产领域的投资人,希望以最“近”的距离、最直接的方式,最干净的架构,投资于最成熟的不动产资产,以此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投资人只希望投资成熟资产,是因为不希望涉及开发风险(及不确定性),同时也不希望投资任何其他不感兴趣的业务、业态或资产。

  行业属性:依该板块具体所属行业情况而定。有可能是轻资产的,也有可能轻重结合(包含不动产资产)。

  业务描述:由房地产企业集团培育、孵化的其他业务板块,最直观的例子,是任一个与房地产/不动产没有关联的跨业板块。房地产企业在找寻新发展模式过程中,是有可能跨业经营的。但要形成第4类上市平台,还要考虑,新板块的战略、模式、业务、财务确实与房地产企业集团主板块(包括上市平台1、平台2的业务及平台3的资产)相对独立,共享资源及协同有限,具备一定的绝对规模,作为单独的上市平台更能最大化价值。

  由房地产企业集团培育、孵化,其战略、模式、业务、财务等与房地产企业集团的主板块(包括上市平台1及上市平台2里的业务及上市平台3里的资产)相对独立,且作为单独上市平台更有利于最大化价值的业务板块。

  融资方式:取决于公司隶属于什么行业板块,以及旗下是否包含不动产资产等。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业务越是“轻资产”,则越需依赖股权融资;业务越“重资产”则越有可能借力债权融资。

  投资人群体:同上,公司将吸引热衷于其所属行业板块的投资人。公司越是“重资产”(即含有不动产资产),则越有可能吸引不动产/传统板块的投资人,但同时也可能“挤出”不喜欢重资产的投资人。

  ——项目端/资产端的股权融资,境内公募REITs是未来的主要方向及“阳光大道”,所以探讨时不妨侧重参考境内公募REIT的处理与安排;

  ——房企集团不应将构建多个上市平台作为目标,而是业务和战略手段:只有业务足够多元化,绝对规模足够大,同时相关板块相对独立,能够形成绝对的差异化,并且对应不同的融资方式及投资人群体,分拆打造多个平台才有好处

  ——多不一定是好:基于有限的业务,如果刻意构建过多的上市平台,可能会弱化业务协同、淡化不同平台的差异化定位、分散有限的投资人群体,造成不必要的其他资源争夺及“内卷”,最终反而起到折损总体价值的效果

  ——中国监管角度,应该更有意识地利用金融监管及金融资源的导向,推动房地产行业/企业探索转型新发展模式。过程中,可以推动房地产企业上市平台1“就地转型”,也可以对其构建上市平台2、3及4持有更加积极的态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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