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1 13:20:10 来源:雷火电竞app官网入口 作者:雷火竞技app官网入口 14

  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年。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习总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以来,我们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需求。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奠定坚实社会基础,吉林高院遴选了2023年至2024年5月间全省法院审理的11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11件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多种类型,包括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等多方面内容,涉及人民法院司法协同、诉源治理、司法公开等多方面工作,保护范围辐射松花江流域、鸭绿江流域、黑土地、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重点流域、区域。同时,全省法院积极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灵活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碳汇补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2022年5月至7月禁渔期内,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杨某甲、汪某某、杨某乙分别雇佣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杨某丙,以牟利为目的,在松花江哈尔玛平台附近水域(禁渔区),使用各自改装的吸螺船(禁用工具)捕捞中华园田螺共46吨并出售。2022年10月末至2022年11月7日(禁渔期)期间,被告人杨某乙与杜某(另案处理)在松花江水域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田螺30吨并出售。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七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将该案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移交赔偿权利人某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市农业农村局,该局决定对七被告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双方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七被告人以增殖放流和劳务(巡河)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所需费用先提存至人民法院,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增殖放流并全程监督,完成后,人民法院将费用支付给第三方机构。协议签订后,七被告人按协议约定履行提存义务,并主动上缴各自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七被告人已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遂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七被告人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刑期不等的刑罚,并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主动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并积极推动被告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对积极履行损害赔偿及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在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能够让“不愿赔”变成“主动赔”,充分彰显柔性处罚的力度与温度,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得以及时、有效的修复,进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本案系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协同性司法理念,妥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生动案例,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具有示范意义。

  2022年3月30日至4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林业局某林场盗伐林木87株用作烧柴。案涉盗伐地点位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区域内。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涉及杨树、落叶松、黑桦、白桦、色树、柞树多种树种,立木蓄积4.329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651.35元。在审查起诉期间,林业部门出具碳汇损失意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生态修复承诺书》,主动将修复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人民币3000元缴纳至专项碳汇账户认购碳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补偿生态损失,悔罪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全省法院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地处长白山支脉,森林面积135.8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96.6%,其森林生态系统发挥着吸碳、储碳的重要生态功能,在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人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公园自然生态平衡,减弱了森林资源的固碳能力。人民法院在从重处罚被告人破坏国家公园犯罪行为的同时,综合考量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修复生态环境,使碳汇损失得到有效补偿的情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在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充分践行了修复性司法理念。林业碳汇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兑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依托“碳汇+生态司法补偿”机制,通过涉碳汇案件的审理,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调推进,为守护青山绿水、蓝天沃土,服务美丽中国建设铸就坚固法治盾牌。

  2018年夏,被告人邰某某在吉林省通化县某镇某村西山非法采挖一株野生红豆杉,并移栽到自家院内。2019年,邰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栽种在通化县某镇某家中的红豆杉系非法采挖的野生红豆杉,仍支付1万元定金购买一株,并在2022年6月支付2万元尾款后,将其购买的野生红豆杉移栽到自家院内,经鉴定邰某某购买的和自己移栽的2株红豆杉均为野生。

  吉林省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邰某某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2株,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邰某某在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进行采伐和收购,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涉的2株红豆杉依法予以追缴,但如判令邰某某将案涉红豆杉再次移栽回山林,可能因移栽地条件、移栽方法、后期管护不当等因素,致使红豆杉受损甚至死亡。为有利于案涉红豆杉的成活,一审法院与公诉机关、通化县林业局、当地村民委员会共同商议,决定责令邰某某履行原地管护责任,四家单位共同进行监督管理,案涉红豆杉继续在邰某某家院内栽种,由邰某某提供浇水施肥、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越冬防寒等劳务,确保红豆杉的生长。遂判决:被告人邰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涉2株红豆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无法移栽由被告人邰某某履行原地管护义务。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方法,判决被告人原地管护非法移栽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红豆杉系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科学、经济和观赏价值,其生长周期长,被喻为“植物界的大熊猫”。被告人将森林中的红豆杉非法采挖、移栽到其院中,已经改变了案涉红豆杉的生存环境,危害了案涉红豆杉的生存。人民法院切实考虑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稳定生存环境的依赖,突破传统审判思维,创新修复方式,因地制宜,判决被告人邰某某对案涉红豆杉履行原地管护义务,切实践行了绿色发展理念。判后由法检两院联合林业局及村委会与被告人共同签署《原地管护责任书》,四家单位共同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强化司法协同,共同守护鸭绿江流域生态安全。本案对人民法院办理同类案件,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意义。

  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以观赏和食用为目的,利用黑色镂空粘网在白城市某村自家后院非法捕猎柳莺、黄雀等12种鸟类共计52只。二被告人将其中30只鸟杀死后存放至冰箱,22只鸟放置于鸟笼内用于观赏。经鉴定,该52只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共价值人民币15600元。案发后,22只存活鸟类已被放生。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吉林省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三有”鸟类5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汪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亦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汪某某、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本案系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刑事案件。“东亚——澳大利西亚”是全球候鸟种群数量最大的迁飞路线万只。吉林省是“东亚——澳大利西亚”世界鸟类迁徙通道上的重要节点,也是候鸟的重要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本案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使用黑色镂空粘网非法捕猎柳莺、黄雀等12种鸟类,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造成恶劣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守护生物多样性的坚定决心。同时本案也对引导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发挥积极作用。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3年11月20日在吉林省东丰县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交界处,使用自制套索非法猎取野生狍子一只。后将狍子勒死,将一部分狍子肉自己食用,另一部分喂狗,并三次将狍子剥皮后的视频和使用狍子前蹄、腿骨制作的手把件的视频上传到某自媒体视频平台内对外发布。经鉴定,钱某某猎获的动物物种为狍,系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钱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钱某某非法狩猎,亦破坏了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当庭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并判决钱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00元,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司法公开模式的案件。本案被告人钱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三次将狍子剥皮后的视频和使用狍子前蹄、腿骨制作的手把件的视频上传到某自媒体视频平台内对外发布,造成恶劣影响。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减少网络传播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视频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审法院在2024年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当天,运用VR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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