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综合学习笔记:企业发展方式考点

发布时间:2024-04-10 18:12:33 来源:雷火电竞app官网入口 作者:雷火竞技app官网入口 18

  【注意】: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

  第一,购并后的两个企业的“作用力”的时空排列得到有序化和优化,从而使企业获得“聚焦效应”。(统一调配)

  第二,并购后的企业内部不同“作用力”发生转移、扩散、互补,从而,改变了公司的整体功能状况。 (优势互补与共享)

  第三,并购后两个企业内的“作用力”发生耦合、反馈、互激振荡,改变了作用力的性质和力量。 (互相促进、再创新)

  企业价值评估简称价值估价或企业估值,目的是分析和衡量一个企业或一个经营单位的公平市场价值,并提供有关信息以帮助投资人和管理当局改善决策。

  由于股利分配政策有较大变动,股利现金流量很难预计,所以,股利现金流量模型在实务中很少被使用。

  如果假设企业不保留多余的现金,而将股权现金全部作为股利发放,则股权现金流量等于股利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可以取代股利现金流量模型,避免了对股利政策进行估计的麻烦。

  债务增加时,风险上升,股权成本上升,而上升的幅度不容易测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受资本结构的影响较小,比较容易估计。债务成本较低,增加债务比重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下降。与此同时,债务增加使风险增加,股权成本上升,使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上升。在无税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两者可以完全抵消,这就是资本结构无关论。在有税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债务成本的下降也会被股权成本的上升所抵消,平均资本成本对资本结构的变化不敏感,估计起来比较容易。

  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详细预测期通常为5~7年,如果有疑问还应当延长,但很少超过10年。企业增长的不稳定时期有多长,预测期就应当有多长。

  “资本成本”是计算现值使用的折现率。折现率是现金流量风险的函数,风险越大则折现率越大,因此折现率和现金流量要相互匹配。

  【注意】该模型对于增长率和股权成本的预测质量要求很高。当增长率接近折现率时,股票价值趋于无限大。

  使用的条件:适用于增长呈现两个阶段的企业。第一阶段是超常增长阶段,增长率明显快于永续增长阶段;第二阶段具有永续增长的特征,增长率比较低,是正常的增长率。

  基期的各项数据被称为基数,它们是预测的起点。基期数据不仅包括各项财务数据的金额,还包括它们的增长率以及反映各项财务数据之间联系的财务比率

  如果通过历史财务报表分析认为,上年财务数据具有可持续性,则以上年实际数据作为基期数据。如果通过历史财务报表分析认为,上年的数据不具有可持续性,就应适当进行调整,使之适合未来的情况。

  相对价值法,也称价格乘数法或可比交易价值法等。这种方法是利用类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它的假设前提是:

  最后,根据目标企业的关键变量(如净利)乘以得到的平均值(如平均市盈率),计算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

  一类是以股票市价为基础的模型,包括股票市价/净利、股票市价/净资产、股票市价/销售额等比率模型。

  另一类是以企业实体价值为基础的模型,包括实体价值/息前税后营业利润、实体价值/实体现金流量、实体价值/投资资本、实体价值/销售额等比率模型。

  选择可比企业时,由于要求的可比条件比较严格,经常找不到完全符合条件的可比企业;或者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很少,经常找不到足够的可比企业。例如,采用市盈率模型估价,选择可比企业时,可能发现市盈率的驱动因素差异很大,比如,可比企业的增长率为20%,而待估价的企业增长率为10%,差异很大。

  值显著小于1的企业,经济繁荣时评估价值偏低,经济衰退时评估价值偏高。周期性的企业,企业价值可能被歪曲。

  ①账面价值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如果各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标准或会计政策,市净率会失去可比性;

  ②固定资产很少的服务性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净资产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不大,其市净率比较没有实际意义;

  1.营运风险。即企业并购完成后,可能并不会产生协同效应,并购双方资源难以实现共享互补,甚至会出现规模不经济,比如整个企业反而可能会被并入企业拖累;

  2.融资风险。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如果企业筹资不当,就会对企业资本结构和财务杠杆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3.反收购风险。如果企业并购演化成敌意收购,被并购方就会不惜代价设置障碍,从而增加企业收购成本,甚至有可能会导致收购失败;

  4.安置被收购企业员工风险。在实施企业并购时,并购方往往会被要求安置被收购企业员工或者支付相关成本,如果并购方处理不当,往往会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增加其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

  5.资产不实风险。由于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时并购方看好的被并购方的资产,在并购完成后有可能存在严重高估,甚至一文不值,从而给并购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

  【注意】: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全面要约、部分要约)。

  2.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3.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注意】:如果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75%以上,导致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时,《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强制收购人以同等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其余股东剩余的股票。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企业并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业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可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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