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营改增政策“干货”都在这

发布时间:2024-09-19 10:30:43 来源:雷火电竞app官网入口 作者:雷火竞技app官网入口 23

  在3月5日全国开幕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总理话音刚落,现场即响起代表委员热烈的掌声。“代表委员的掌声可不是随便给你鼓的,我们说话必须要算数,承诺必须要兑现!”李克强在3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这样说。

  据财税部门统计,从2012年我国开始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去年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5月1日全面营改增大幕即将开启,财税部门预计,今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

  这也就是说,通过营改增政策设计,这5000多亿元的减税将实实在在地留给企业,而5月1日后启动营改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无疑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近日,广东省国税局专门为四大行业提供了税负只减不增系列政策指引,希望这些“干货”有助于纳税人及早受益营改增。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为1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广东省国税局介绍,房地产业是原营业税下税收贡献最大的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和过渡政策,确保房地产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政策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解析:营改增试点给予房地产业的最大红利就在于可扣除土地价款。对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土地成本占比大多达到30%-50%,扣除土地成本最大限度解决了因土地成本较高导致税负可能上升的忧虑。

  政策设计: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房地产项目完成产权转移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抵减已预缴税款。而原营业税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即确认纳税义务并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解析: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阶段需缴纳税款减少约40%,将节省大量的资金成本。

  政策设计:考虑到房地产项目一般时间跨度较长,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成本已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允许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与原营业税税率5%相比,税负水平基本保持稳定,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5年1月起开工建设某住宅项目,2016年6月1日起对外预售。该项目可按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征收率为5%,考虑换算不含税销售的因素,其实际税负仅为4.76%,相比原营业税税率5%还略有下降。

  解析:比如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住宅项目,对于营改增试点前已开工的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维持税负水平稳定过渡;对于营改增试点后才开工的新项目,由于可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值得说明的是,一旦选定计税方式,之后的36个月期间不得更改。

  解析:营改增试点对出租老不动产安排了这一过渡政策。对于纳税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老不动产,因取得不动产时未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过渡政策规定,只要不动产权属保持不变可一直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税负水平只减不增。

  政策设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了增值税抵扣范围,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2年进行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解析:将不动产纳入进项抵扣范围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重大突破,无论是可抵扣的不动产范围还是不动产抵扣的年限,都突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是实施全面减负的一项有力举措。新增不动产进项抵扣对房地产业意义重大,短期来看,增加进项抵扣有助于减轻税负水平,降低企业成本,尤其为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赢得“缓冲期”;长远来看,将刺激不动产的消费需求,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去库存”的目标,有益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政策设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

  解析:营改增试点对建筑服务安排了这一过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获益于过渡政策,通过采用甲供工程模式,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和动力,便可抵扣17%的进项税额,相比于原营业税下将设备、材料和动力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来实现成本计算,可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实现税负持续下降。

  政策设计:营改增试点延续了原营业税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北上广深四地的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虽不直接适用免税条件,但也可以将购买住房价款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解析:在延续营业税下二手房交易免税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因素,二手房交易的税负不会增加。以交易价格为100万元的房产为例,营改增试点前需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营改增试点后需缴纳增值税100÷(1+5%)×5%=4.76万元,少交税款2400元。营改增试点后,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仍然由地税机关征收,维持办税资料不变、办税流程不变、办税场所不变,但税负略有下降。

  广东省国税局介绍,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过渡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过渡政策二: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过渡政策三: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过渡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过渡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过渡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点。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专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过渡政策七: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过渡政策八: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广东省国税局指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型建筑公司,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将普遍下降。比如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小规模装修装饰公司、安装公司等,税负将普遍下降,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家装成本,还有利于扶持建筑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均可以开具或者增值税专用给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虽然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建筑集团公司的一个造价2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在2016年1月开工,在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1000万元要按3%缴纳营业税30万元,而5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剩余的1000万元的收入,折算为不含税收入则为970.87万元,乘于征收率3%,只需缴纳增值税29.13万元,税收负担将有所下降。

  而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虽然适用税率为11%,比原营业税时高,但是由于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都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同样也可以实现税负下降。

  案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计5月1日后将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110万元,其中采购建筑材料支付585万元,支付设计、监理、勘探等服务106万元,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则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1110÷(1+11%)×11%-585÷(1+17%)×17%-106÷(1+6%)×6%=110-85-6=19万元,其实际税负率比原营业税3%要低,实现税负下降。

  原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得以延续。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该差额征税政策,最大限度消除重复征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凭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通过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的延伸,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堵塞偷税漏洞、保护守法经营,具有天然的促进作用,这正是营改增的积极意义和增值税的制度优势所在。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如EPC总承包工程,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业务多元化的大型综合建筑集团,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推进专业化分工和合作,突出主营业务优势,提升管理核算水平,最大程度享受税制改革红利,进而持续提升市场竞争力。

  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细分。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开展服务外包,通过优化业务组合,转包非主营、非擅长业务,一方面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取得进项税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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